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三○二號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十四條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八九二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字第八五○○○二三五三○號令修正名稱、全文十四條(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刊總統府公報第六○七七號
第一條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編藏、考訂、參考、閱覽、出版品國際交換、全國圖書館事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等事宜。
第二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採訪組:圖書資料之徵集、選購及登錄等事項。
二、編目組:圖書資料之分類及編目等事項。
三、閱覽組:圖書資料之典藏、閱覽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四、參考組:參考諮詢及專題目錄索引編製等事項。
五、特藏組:珍善本圖書文獻及金石拓片之編藏、考訂等事項。
六、資訊組:自動化作業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七、輔導組:調查統計、各圖書館之輔導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八、研究組:全國圖書館事業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規劃、研訂與推廣等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襄助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
第四條
本館置組主任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除總務組主任外,其餘職務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組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五職等,其中技士二人,組員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五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本館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置處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館設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全國出版品標準書號、預行編目業務暨書目網路合作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本館得視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十三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臺(六一)參字第八○四六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八七)參字第八七○一三二一七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七條(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事項辦法)
刊教育部公報第二七九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實際需要,由
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第三條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處理之;其處理程
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第四條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館辦理。
第五條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應自行負擔。
第六條
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館全權處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書目網路合作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八八○○四四六二號令訂定全文九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得邀集國內圖書館為合作圖書館(以下簡稱合作館),共同發展圖書資料合作編目,建立全國書目網路系統,提供電腦線上資訊服務。
前項所稱圖書資料,指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第三條
合作館會議由各合作館館長組成,由本館定期召開;合作館會議得設各工作小組,由各合作館推派代表組成,推動各項業務。
第四條
國內外各圖書館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參與書目網路合作編目,經合作館會議同意始得加入。
第五條
合作館應與本館簽訂合作協議書,並遵守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第六條
為利書目交換流通,合作館應遵循相關書目著錄及建檔標準規範,其標準規範由本館定之。
第七條
本館負責書目網路系統之營運、研發及維護,並由本館協調合作館共同參與資料庫之建立、充實及品質維護。
第八條
為充實書目網路系統資料庫,本館得與國內外各圖書館或資料中心進行合作及交流。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八八○○四四六○號令訂定全文七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或代理進口於原出版地未取得國際標準書號之出版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品,指印刷成冊之圖書,或以印刷為主之其他媒體。
第四條
出版品出版前三個月或進口後,得依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之規定,申請辦理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
第五條
申請取得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者,應依本館相關規定,將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印製在出版品正確位置上;其書目資料有變更者,應依本館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出版品之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由本館建檔及維護,並提供查詢、轉錄及下載等服務。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